定了!個人所得稅將要這么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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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支付寶等支付方式正在逐步取代現金,成為了主流的支付方式,但是與傳統(tǒng)的支付方式有所不同,在使用微信或支付寶支付特別是遠程支付時,并不能像銀行轉賬那樣可以獲取如銀行對賬單一類的付款憑證。那么,對于使用微信或支付寶等支付手段付款的情況時,財務人員該如何處理呢?
微信、支付寶等支付方式是否可以稅前扣除?
要判斷微信或支付寶等支付方式是否可以稅前扣除,首先我們要清楚利用支付寶或微信付款屬于什么交易。支付寶或微信等都屬于電子結算方式,而電子結算與票據、信用卡等結算方法都屬于非現金交易。非現金交易是指以現金以外其他支付手段進行貨款清算的交易方式,支付寶和微信完全符合該定義,因此,支付寶、微信等交易方式都屬于非現金交易。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發(fā)布<企業(yè)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規(guī)定:“第十四條 企業(yè)在補開、換開發(fā)票、其他外部憑證過程中,因對方注銷、撤銷、依法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被稅務機關認定為非正常戶等特殊原因無法補開、換開發(fā)票、其他外部憑證的,可憑以下資料證實支出真實性后,其支出允許稅前扣除:……(三)采用非現金方式支付的付款憑證;……”
也就是說,以微信、支付寶等非現金方式支付也是可以進行稅前扣除的。那么,財務人員又該如何對它們進行稅務處理呢?
微信、支付寶如何獲取原始憑證?
想要進行稅前抵扣,必然需要憑證,根據憑證上注明的金額依法進行稅前扣除。但微信、支付寶等付款方式無法像其他支付手段一樣,獲取如銀行對賬單一類的憑證。那么,微信或支付寶等付款方式該如何獲取憑證呢?
其實,微信或支付寶等第三方的支付賬單或截圖都可以作為憑證,只需要將其打印出來就可以證明業(yè)務的真實性,并作為原始憑證使用進行抵扣。
企業(yè)收到微信、支付寶付款的賬務處理
【案例】
小張公司收到了客戶開具的3 000元發(fā)票,實際到賬2 997元,支付寶扣除手續(xù)費3元。則,會計分錄編制如下:
借:應收賬款? ? ? ? 3 000
貸:主營業(yè)務收入? ? ? ? ? ? ? ? ? 2 586.21
? ? 應繳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413.79
收到款項
借:其他貨幣資金? ? ? ? ? ? ?2 997
財務費用——手續(xù)費? ? ? ? ?3
貸:應收賬款? ? ? ? ? ? ? ? ? ? ? ? ?3 000
溫馨提示:因手續(xù)費金額較小無法取得付款證據,可在憑證后附一張帶有領導簽字審批的文字說明。
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見稿) 一、將第一條修改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為居民個人,其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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