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工商戶變更經營者是先到稅務部門辦理變更還是先到市場監(jiān)管部門辦理變更?
867根據《促進個體工商戶發(fā)展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55號》、《市場監(jiān)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做好個體工商戶經營者變更登記工作的通知(市監(jiān)注發(fā)〔2022〕102號)》規(guī)定,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結個體工商戶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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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我公司屬于一般納稅人,2019年3月份購置不動產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價稅合計1100萬元,發(fā)票3月份認證相符。
借:固定資產—辦公樓 1000萬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60萬元
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 ????40萬元
貸:銀行存款 1100萬
案例二
我公司屬于一般納稅人,2019年4月份購置新建不動產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價稅合計1090萬元,發(fā)票4月份認證相符。
借:固定資產—辦公樓 1000萬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90萬元
貸:銀行存款 1090萬
提醒一
4月1日起,納稅人取得不動產或者不動產在建工程的進項稅額不再分2年抵扣。
提醒二
此前尚未抵扣完畢的待抵扣進項稅額,可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只能一次性轉入進項稅額進行抵扣。
提醒三
3月份《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五)》第6欄“期末待抵扣不動產進項稅額”的期末余額,可以自4月1日后結轉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第8b欄“其他”。
關于不動產抵扣的五個疑問
問題1:
我單位2019年1月購入一層寫字樓,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當前尚有購入寫字樓的不動產進項稅額40%未抵扣,我單位能否在2019年4月所屬期抵扣剩余的30%,在5月所屬期抵扣剩余的10%?
答復:
不可以。
納稅人在2019年3月31日前尚未抵扣的不動產進項稅額的40%,自2019年4月所屬期起,只能一次性轉入進項稅額進行抵扣。
問題2:
我單位2019年4月購入一層寫字樓,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購入寫字樓的不動產進項稅額還需要分兩年抵扣嗎?
答復:
不需要。
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不動產的進項稅額不再分兩年抵扣,而是在購進不動產的當期一次性抵扣進項稅額。
問題3:
?我單位2018年6月購入一層寫字樓,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購入寫字樓的不動產進項稅額在2018年7月申報抵扣了60%,在今年哪個月份就能夠申報抵扣剩下的40%?
答復:
尚未抵扣完畢的待抵扣進項稅額,可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問題4:
我單位2019年1月購入一層寫字樓,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當前尚有購入寫字樓的不動產進項稅額40%未抵扣,我單位能否在2019年8月申報抵扣剩下的40%不動產進項稅額。
答復:
可以。
尚未抵扣完畢的待抵扣進項稅額,可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自行選擇申報月份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問題5:
?我單位2019年4月對原有廠房進行修繕改造,增加不動產原值超過50%,為本次修繕購進的材料、設備、中央空調等進項稅額,還需要分兩年抵扣嗎?
答復:
不需要。
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不動產的進項稅額不再分兩年抵扣。
政策一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
五、自2019年4月1日起,《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guī)定》(財稅〔2016〕36號印發(fā))第一條第(四)項第1點、第二條第(一)項第1點停止執(zhí)行,納稅人取得不動產或者不動產在建工程的進項稅額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規(guī)定尚未抵扣完畢的待抵扣進項稅額,可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政策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5號):
二、截至2019年3月稅款所屬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后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3號)附件1中《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五)》第6欄“期末待抵扣不動產進項稅額”的期末余額,可以自本公告施行后結轉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第8b欄“其他”。
根據《促進個體工商戶發(fā)展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55號》、《市場監(jiān)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做好個體工商戶經營者變更登記工作的通知(市監(jiān)注發(fā)〔2022〕102號)》規(guī)定,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結個體工商戶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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